(2015)南执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杨玉春、程耀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云,杨玉春,程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4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云。被执行人杨玉春。被执行人程耀利。申请人刘秀云与被执行人杨玉春、程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玉春、程耀利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92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朱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