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丽丽、吴某等与王正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丽,吴某,吴法进,童加英,王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丽。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吴法进。申请执行人童加英。被执行人王正才。申请执行人王丽丽;吴某;吴法进;童加英与被执行人王正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丽莲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丽;吴某;吴法进;童加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8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礼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