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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盛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00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盛辉。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盛辉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盛辉与犯罪嫌疑人李志文(另案处理)共同租住在西乡街道共乐社区下塘34号107房,二人多次向吸毒人员吴某浪、余某勇、余某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浪、余某勇、余某在二人的住处吸食毒品。1、2015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盛辉在下塘34号107房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浪200元的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让吴某浪在107房的客厅里吸食冰毒。2、2015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盛辉提供吸毒工具让吴某浪在下塘34号107房内吸食毒品。当天21时许,被告人李盛辉按照犯罪嫌疑人李志文的要求,将200元人民币的冰毒送至下塘34号107房附近卖给吴某浪。3、2015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盛辉在下塘34号107房内卖给吴某浪200元的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让吴某浪客厅里吸食。4、2015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盛辉在共乐大榕树卖给吸毒人员余某勇200元的冰毒。5、2015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盛辉在下塘34号107房卖给余某勇200元的冰毒,并提供吸食工具让余某勇在107房客厅里吸食毒品。6、2015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盛辉在下塘34号107房卖给余某200元人民币的冰毒,并提供吸食工具让余某勇在107房客厅里吸食毒品。7、2015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盛辉提供吸毒工具并容留余某勇在其位于宝安区共乐下塘34号107房的住处内吸食毒品。8、2015年11月18日8时许、2015年11月21日15时许、2015年11月24日20时许,吸毒人员余某三次向犯罪嫌疑人李志文支付2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毒品冰毒,并由被告人李盛辉在下塘34号107房将毒品交给余某。9、2015年11月23日15时许、2015年11月24日20时许、2015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盛辉三次提供吸毒工具并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在其位于宝安区共乐下塘34号107房的住处内吸食毒品。2015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盛辉在下塘34号107房被抓获,同时在房内枕头下缴获1小包重0.76克的冰毒和吸毒工具吸管、瓶子、锡纸等。经鉴定,缴获的0.76克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盛辉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盛辉认罪,辩称:并不是我自己贩卖毒品,李志文是贩卖毒品的,买毒人员给李志文打电话购买毒品,他不在家的时候,李志文会给我打电话,让我把相关的毒品交给买毒人员,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缴获的毒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毒品尿液检测单等、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盛辉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盛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伙同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盛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及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黄  永  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