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尹锡荣与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业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锡荣,熊业贵,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尹锡荣,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熊业贵,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台湾北路33号、35号。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493-23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5)石大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业贵、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057950元(其中执行标的1045099元、执行费1285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