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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香河县宝顺开平厂与香河潮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县宝顺开平厂,香河潮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527号原告香河县宝顺开平厂。住所地香河县渠口镇王刘圈村。经营者薛宝顺。被告香河潮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钱旺乡大河各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孙国生。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香河县宝顺开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香河县宝顺开平厂负担。审判员  徐小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建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