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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志民与陈碧钱、潘东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民,陈碧钱,潘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潘志民,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陈碧钱,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潘东东,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潘志民与被执行人陈碧钱、潘东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碧钱、潘东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志民赔偿金人民币90000元及违约金28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志民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东东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63元,申请执行人潘志民书面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