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志民与陈碧钱、潘东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民,陈碧钱,潘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潘志民,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陈碧钱,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潘东东,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潘志民与被执行人陈碧钱、潘东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碧钱、潘东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志民赔偿金人民币90000元及违约金28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志民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东东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63元,申请执行人潘志民书面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