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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严肇梁与宁夏四和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肇梁,宁夏四和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207号申请人严肇梁,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李尚强,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夏四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银河家园三区10号楼C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李广达,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严肇梁与被申请人宁夏四和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四和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2208元。担保人冯天潇(身份证号××)、担保人王鹏(身份证号××)、担保人王伟敢(身份证号××)分别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宁A×××××、位于贺兰县某室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四和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2208元;二、冻结担保人冯天潇名下车牌号为宁A×××××车辆车户;三、冻结担保人王鹏名下车牌号为宁A×××××车辆车户;四、冻结担保人王伟敢名下位于贺兰县某室房屋产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子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