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堂飞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解放碑新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飞,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解放碑新华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971号原告王堂飞,男,汉族,1997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解放碑新华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堂飞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解放碑新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堂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堂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堂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