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莉华与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华,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426号原告李莉华,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德安县。被告聂林,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华与被告聂林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李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元,由原告李莉华承担。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魏方云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露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