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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二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莉华与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华,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426号原告李莉华,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德安县。被告聂林,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华与被告聂林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李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元,由原告李莉华承担。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魏方云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露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