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甄路杰与葛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路杰,葛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352号原告甄路杰,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少勇,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翔,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甄路杰诉被告葛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路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