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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甄路杰与葛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路杰,葛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352号原告甄路杰,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少勇,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翔,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甄路杰诉被告葛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路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