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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贾某、王志军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贾某,王志军,盐城市利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男,2001年11月1日生,汉族,盐城市新洋实验学校在校学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军,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盐城市利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文华名城16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陈利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少民初字第00065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