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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少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少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150号罪犯陈少杰,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高中文化,因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了(2001)伊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少杰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陈少杰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7日作出了(2001)黑刑二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5月16日入监服刑。2004年6月1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4月1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10月1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月2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陈少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陈少杰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庭质证,检察机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陈少杰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