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有其、周耀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其,周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陈有其被执行人周耀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002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耀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耀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耀良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耀良(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982013334000000219379的存款美元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