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萍、原告马田与被告马宝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萍,马田,马宝芬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332号原告刘艳萍,女,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马田,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芬,女,1949年7月2日生,汉族,住蓬莱市潮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萍、原告马田与被告马宝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萍、原告马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