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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柳青与被告刘秋云、高喜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柳青,刘秋云,高喜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72号原告彭柳青,女,1998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刘秋云,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高喜文,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彭柳青与被告刘秋云、高喜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柳青诉称,其在被告经营的服装加工厂打工做服装,2015年12月31日清晨,被告趁工人熟睡跑了,工资没付。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510元。本院认为,晋江市公安局以被告刘秋云拒不支付原告彭柳青等22名工人劳动报酬,于2016年1月18日决定对刘秋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因此本案有犯罪嫌疑,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鉴于公案机关已立案侦查,本院不再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柳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育发审 判 员  吴峰岩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东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