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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谢淑莹、庄进华、泉州市超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谢淑莹,庄进华,泉州市超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林文侨,许惠玲,李秀燕,林建福,陈锦民,林美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4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大业,该分行行长。被告谢淑莹,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庄进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超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谢淑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爱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文侨,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惠玲,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李秀燕,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建福,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锦民,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美莲,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谢淑莹、庄进华、泉州市超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泉州远太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林文侨、许惠玲、李秀燕、林建福、陈锦民、林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实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