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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某与伍某、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伍某。被执行人伍某。被执行人伍某。被执行人唐某。伍某与伍某、唐某、伍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伍某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某、伍某、唐某已停止对申请人伍玮玮在全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全国土证字XXX号建房用地许可证批准用地范围内建房的侵害,并排除了妨碍。申请执行人伍某于2016年4月7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伍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伍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