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郏兆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单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亳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刘克堂775000元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775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冯 华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