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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杨某甲、杨某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马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85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郑某。被申请人杨某甲,略。被申请人杨某乙,略。被申请人杨某丙,略。被申请人马某,略。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马某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马某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