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夏靖与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111民初2269号 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郭衍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忠,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磊,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夏靖诉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靖的委托代理人郭衍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靖诉称:2013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5897.6元,还款18个月,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支付本息4861.66元。协议还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且每日按当月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0.2%收取罚息,因被告未还款带来的调查费及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经被告同意并授权,原告将上述借款本金在扣除被告应交纳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从2014年9月30日起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沈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299.2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8417.36元(从2014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88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原、被告在合肥市包河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5897.6元,被告每月还款4861.66元,共还款18个月,还款日为每月30日,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专用账户户名为沈磊、账号为62×××65、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珠支行芜湖东路分理处;第二条约定被告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方式将款项汇入第一条约定的被告专用账号;第三条约定被告同意及授权原告将协议第一条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被告应交纳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至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专用账号中;第六条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且不低于100元,并按每日未还金额的0.2%收取罚息。被告还签署一份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列明了还款指定账户、还款时间、还款计划等。当日,被告还与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四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需向上述三公司分别支付咨询费8107.78元、审核费1271.81元、服务费6518.02元,合计15897.61元;被告授权原告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代为支付。次日,上述三公司分别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代被告支付的咨询费8107.78元、审核费1271.81元、服务费6518.02元。原告向被告上述专用账户转账59900元。 被告按约偿付了十二个月的借款,之后未还款。原告为主张债权,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律师费1886元。 另查: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与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均为夏靖和金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夏靖(自然人独资)。 以上事实,除有原告当庭陈述外,还有其提供的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收据、银行交易记录、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符合法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借款协议���银行交易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按照借款协议载明的75897.6元计算,并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及收据等证明其已履行了足额交付借款本金的义务,本院认为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虽约定了被告同意原告代为支付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但上述费用如何支付原告并未就此一步举证,且涉案为民间借贷,并非金融借款,上述费用计取总额占借款本金比例较高,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原告向上述三公司支付的咨询费等费用,其又是上述三公司股东,根据《借款协议》、《服务协议》的签订时间和地点,可以认定两份协议系同一天、同地点签订,服务协议是借款协议的延伸和补充,且借款协议的出借方为服务协议中收费方的股东,目的在于变相收取高额利���,违法了法律规定,故服务协议中收取的费用不能作为认定借款的本金,本院按照实际出借金额即59900元计算借款本金。关于借款利率,借款协议约定每月还款75897.6元、分18个月还清,故还款本息共计87510元,年利率计算为18.5235%,该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已偿付十二期借款本息,故截至2014年9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9549.90元(具体详见后附表格)。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应协议约定承担罚息及违约金,因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合计标准过高,现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协议中并未约定律师费负担,且律师费亦非原告主张权利的必要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549.90元并自2014年9月30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收取345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95元,被告沈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息计算表(单位:元) 期间 尚欠本金 应付利息(18.5235%÷12) 已付金额 抵扣本金 2013.9.30 59900 923.51 4861.66 3938.15 2013.10.30 55961.85 1009.27 4861.66 3852.39 2013.11.30 52109.46 939.79 4861.66 3921.87 2013.12.30 48187.59 869.06 4861.66 3992.60 2014.1.30 44195.00 797.06 4861.66 4064.60 2014.2.28 40130.39 723.75 4861.66 4137.91 2014.3.30 35992.49 649.12 4861.66 4212.54 2014.4.30 31779.95 573.15 4861.66 4288.51 2014.5.30 27491.44 495.81 4861.66 4365.85 2014.6.30 23125.59 417.07 4861.66 4444.59 2014.7.30 18681.00 336.91 4861.66 4524.75 2014.8.30 14156.25 255.31 4861.66 4606.35 之后 9549.90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