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377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董某。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福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