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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宋凯太申请执行王文琴、郑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凯太,王文琴,郑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宋凯太,男,现年63岁,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委托代理人安玉龙,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王文琴,男,现年48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郑月萍,女,现年47岁,住甘肃省文县。宋凯太诉王文琴、郑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文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文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凯太支付借款58000元,被告郑月萍在被告王文琴未履行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义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该判决生效后,宋凯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执行立案后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文琴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经查,被执行人王文琴经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郑月萍系无业人员,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网上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王文琴被控制后,本院恢复该案执行。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将执行款领取,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执字第83号执行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