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武钦点与吴兴龙、李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钦点,吴兴龙,李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788号原告:武钦点。被告:吴兴龙。被告:李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钦点与被告吴兴龙、李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钦点与被告吴兴龙自行和解解决,为此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钦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