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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武钦点与吴兴龙、李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钦点,吴兴龙,李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788号原告:武钦点。被告:吴兴龙。被告:李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钦点与被告吴兴龙、李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钦点与被告吴兴龙自行和解解决,为此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钦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