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3刑更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之万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311号罪犯李之万,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秀法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之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李之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之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之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