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高沣申与张文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沣申,张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高沣申。被执行人张文富。本院在执行高沣申与张文富返还原物纠纷(2014)葫民终字第0116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富所占有的三个海参棚已投入多宝鱼苗,正在饲养当中。第三人张汉、张宇、张红因该海参棚已起诉申请执行人高沣申,本院正在审理当中。本院决定先将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5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