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14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东阳村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东阳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