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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14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东阳村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东阳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