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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文安与王再明、洪方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安,王再明,洪方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159号原告:陈文安。被告:王再明。被告:洪方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安与被告王再明、洪方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陈文安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