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段绪明与王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绪明,王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183号原告:段绪明,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怀明,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绪明诉被告王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绪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怀明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绪明撤回对被告王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段绪明负担。审判员 刘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