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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段绪明与王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绪明,王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183号原告:段绪明,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怀明,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绪明诉被告王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绪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怀明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绪明撤回对被告王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段绪明负担。审判员  刘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