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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秀丽,井立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874号原告聂秀丽,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徐镇镇徐镇村。委托代理人王瑞,濮阳县柳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立森,男,1983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徐镇镇徐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秀丽诉被告井立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秀丽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