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玉增诉被告王云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增,王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第726号原告肖玉增,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肖玉华,女,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云芝,女,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肖玉增诉被告王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