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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912号原告温某某,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二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二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