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志学与被执申请执行人高武与被执行人王嘉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学,高武,张翔宇,王晓飞,王嘉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杜志学,男。申请执行人高武,男。被执行人张翔宇,男。被执行人王晓飞,男。被执行人王嘉鸣,男。本院在执行(2015)靖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杜志学与王嘉鸣、张翔宇、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靖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杜志学与王嘉鸣、张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靖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高武与王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嘉鸣与三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5日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嘉鸣父亲王德荣自愿用其所有的陕AH50**凯宴WP1AA29P小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高武、杜志学抵偿三案借款本金共计50万元及相应利��(含各案件受理费)。该车交付后,三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德荣名下的陕AH50**凯宴WP1AA29P小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高武、杜志学抵偿三案借款本金共计5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各案件受理费)。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杜志学、高武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四、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五、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玉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