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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雄军、李晓平、黄石雄军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雄军,李晓平,黄石雄军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573号原告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8233072-3。法定代表人林余弟,董事长。被告王雄军。被告李晓平。被告黄石雄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黄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394878-2。法定代表人王雄军,执行董事。被告湖北大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黄路南侧(东方装饰城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421729-x。法定代表人李晓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雄军、李晓平、黄石雄军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温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雄军、李晓平、黄石雄军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坝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上资金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雄军、李晓平、黄石雄军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坝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上资金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雷刚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