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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罗以杰与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刘培乾、刘春梅、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以杰,刘培乾,刘春梅,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179-6号申请执行人罗以杰,男。被执行人刘培乾,男。被执行人刘春梅,女。被执行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乾,天舟科技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付坤,为一建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罗以杰与刘培乾、刘春梅、天舟科技公司、为一建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罗以杰分别于2014年7月2日和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分别为(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179号和(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208号。因两案是同一执行依据,双方当事人相同,且执行内容均为金钱给付,为了提高执行效力,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208号案件的执行标的合并至(2014)鄂襄阳中执字第00179号案件中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争平执行员  文丹丹执行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