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科与曾宪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科,曾宪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44号原告申科,农民。被告曾宪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科与被告曾宪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科负担。审 判 员 莫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智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