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兆秋与李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兆秋,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69-2号申请执行人唐兆秋,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李旺,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旺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利民路分理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