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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全兴冻-2062号-邓荣艳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全兴,涂洪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郯执字第2062号 申请执行人田全兴,男,1979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前东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12230255。 被执行人涂洪箕,男,1985年生,汉族,住临沂市南坊镇东南坊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50510347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郯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涂洪箕以其配偶邓艳荣的名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涂洪箕以其配偶邓艳荣的名义在银行帐户的存款1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包德胜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2)郯执字第2062号 发往银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 兹因,执行田全兴与涂洪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涂洪箕的配偶邓艳荣单位在你行6223191601971968帐户的存款170000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公章)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郯执字第2062号 申请执行人田全兴,男,1979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前东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12230255。 被执行人涂洪箕,男,1985年生,汉族,住临沂市南坊镇东南坊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50510347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郯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涂洪箕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涂洪箕在银行帐户的存款1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包德胜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2)郯执字第2062号 发往银行: 兹因,执行田全兴与涂洪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涂洪箕单位在你行(处)帐户的存款170000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公章)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号 郯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处)的帐户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