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273号原告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若笠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韦某,若笠信用社职工。被告刘某。住靖远县。被告陈某。住靖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诉被告刘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靖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军代理审判员  武永生人民陪审员  李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