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273号原告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若笠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韦某,若笠信用社职工。被告刘某。住靖远县。被告陈某。住靖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诉被告刘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靖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军代理审判员 武永生人民陪审员 李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