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寿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国英与刘庆祥、刘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英,刘庆祥,刘国强,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910号申请人刘国英,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胡营二村,村民。被执行人刘庆祥,寿光市稻田镇水南村,村民。被执行人刘国强,寿光市稻田镇水南村,村民。被执行人刘鹏,寿光市稻田镇安埠村,村民。申请人刘国英与被执行人刘庆祥、刘国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寿稻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