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鲍艳丽与陈德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艳丽,陈德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艳丽,女,汉族,1969年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欢欢,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娣,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健,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鲍艳丽因与被上诉人陈德娣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9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鲍艳丽的委托代理人靳林光、曲欢欢,被上诉人陈德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90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鲍艳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48元,全额予以返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