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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鲍艳丽与陈德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艳丽,陈德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艳丽,女,汉族,1969年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欢欢,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娣,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健,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鲍艳丽因与被上诉人陈德娣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9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鲍艳丽的委托代理人靳林光、曲欢欢,被上诉人陈德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90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鲍艳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48元,全额予以返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