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恬瑄与龚仁细,张子丽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龚某,张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746号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阜宁县。法定代理人张某3,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址江苏省阜宁县。被告龚某,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张某2,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张某1与被告龚某、张某2抚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二被告具有亲子关系。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张某1与被告龚某、张某2存在亲子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张某1与被告龚某、张某2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陈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