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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松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松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富田太阳城一期院内物管处。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中,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松涛,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松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乔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