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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534号陈某某: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6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应当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附:执行员姜志霞联系电话1393872****收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