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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邵水君与宋卫宏、黄文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水君,宋卫宏,黄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邵水君。被执行人:宋卫宏。被执行人:黄文英。邵水君与宋卫宏、黄文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水君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卫宏、黄文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邵水君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898元,执行费2943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6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