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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淮南市八公山镇沈巷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朱宗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八公山镇沈巷社区村民委员会,朱宗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250号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沈巷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组织机构代码66790496-4。法定代表人:朱传顺,该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宗连,男,1954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沈巷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宗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沈巷社区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沈巷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