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康怡(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怡(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张仲哲。委托代理人高先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陈勇强。关于申请执行人康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房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本院(2015)深中法执外异字第27、28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涉案文锦广场A座2段6-28层房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683050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解除对涉案文锦广场A座2段6-28层房产的查封,并由被执行人偿付案件受理费6830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解除了对涉案文锦广场A座2段6-28层房产的查封,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的758858888155账户存款692280.5元(含申请执行费9230.5元)。2016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中法房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923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上述所得款中扣缴,余款683050元已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中法房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黄铎斌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