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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星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5刑初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星宇,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人周星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星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克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星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星宇于2016年1月12日20时5分许,醉酒后驾驶吉HB××××号小型面包车,从龙井市向延吉市方向行驶至海兰路劳动局路段处,被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端平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周星宇血样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星宇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星宇的供述;吉林端平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周星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星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星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星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星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星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香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