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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与欧阳新召、贾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欧阳新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贾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再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欧阳新召。委托代理人马文峰,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负责人陈迎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铁军,该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秀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与欧阳新召、贾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原一审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宝民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欧阳新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豫04民申24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欧阳新召及委托代理人马文峰,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牛铁军,被申请人贾秀红到庭参加了诉讼。再审申请人欧阳新召申请再审称:在申请人外出打工期间,被申请人贾秀红利用申请人欧阳新召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人顶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房屋抵押部门串通办理借款人民币22万元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房屋抵押部门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不严格审查,违规办理贷款。过错完全在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房屋抵押部门。而一审法院没有经合法传唤申请人,没有查清事实,按缺席判决作出(2015)宝民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民事判决是错误的。特提出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答辩称:1、我行与欧阳新召及贷款人办理的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没有违规操作,再审申请中提到串通办理与事实不符;2、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该笔贷款事实成立,欧阳新召及贷款人贾秀红已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还款过程中夫妻双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3、贷款逾期后我行提出诉讼,在宝丰县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状、判决书及房屋查封期间,贾秀红及欧阳新召从未提出异议;4、在送达法院各类文书期间,贾秀红一直说其丈夫外出打工做生意,承认贷款事实并愿意承担偿还贷款义务,在办理贷款期间贾秀红及欧阳新召未承认自己是冒名顶替办理贷款,出示的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全部是原件。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宝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申请人贾秀红答辩称:欧阳新召就不知道贷款的事,申请贷款的人和欧阳新召不是一个人,贷款是有个叫毛云坤的人去贷的款,以前我用贷款的时候欧阳新召就不知道。我同意欧阳新召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在该案庭审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承认,经与本案当时经办贷款的借款人签字照片比对,发现当时办理贷款的人不是欧阳新召本人。本院经对该案提审审理认为:本案原一审未对涉案贷款的借款人真实身份予以审查,对本案借款人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审判长  尹晓雯审判员  杨国山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君附(2016)豫04民再8号民事裁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