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4执103号被执行人位某某,女,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关于被执行人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柏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涉案财物柏乡县郡王府房产一处13号楼2单元501室及车库13-30号。审 判 长 王志彬审 判 员 李计英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树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