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国华、袁华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国华,袁华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368号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建区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涂烈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陶国华,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袁华孙,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国华、袁华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华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华孙的起诉。审判员 黄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超 来自